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2016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本次资助对象为2016届高职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一)本省户籍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②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③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
④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二)外省户籍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②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外省籍高校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
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用于补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过程中相关费用。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省户籍: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人社部门或乡镇(社区、街道)出具的零就业家庭的证明材料以及关系证明(如户口册复印件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低保的证明材料以及关系证明(如户口册复印件等)。
②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的证明材料为贷款合同、回执单、学校收据(备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资助中心证明等之一。
③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残疾证》,父母残疾的需有相关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册复印件)等。
④学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注明:人社部门或乡镇(社区、街道)出具的零就业家庭的证明材料需要原件,其他证件交复印件。
(二)外省籍:
①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外省籍高校毕业生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低保相关证明以及关系证明(如户口册复印件)等。
②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贷款合同、回执单、学校收据(备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资助中心证明等之一。
四.申报方式
各系填写《贵州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明细表,于4月30日前将学生《贵州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我院统一办理的中国银行卡)、《贵州省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明细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报送至资助中心吴增梅老师处。
资助中心
2016年4月20日